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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土地优惠新政策
作者: 彭山小王 来源:彭山小王 发布日期:2018-10-23 09:22 查看次数: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力服务促进乡村振兴的若干意见

湘国土资发〔2018〕21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根据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省委一号文件及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紧扣“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现就国土资源工作服务促进乡村振兴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规划统筹引领作用

(一)加强规划布局统筹。加快推进村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两规合一”,共同推进村规划编制,用村规划统筹引导规划区域内土地利用、村庄建设、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作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农村建设许可、农村土地布局调整、土地整治项目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在村规划编制中,在不增加建设用地总量和不突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前提下,可以土地利用现状为基础,以行政村或相邻行政村为单位,优化调整建设用地布局,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机动用于乡村旅游、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统筹保障计划指标。每年安排15%左右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用于保障脱贫攻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民建房等合理用地需求,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物流仓储、产地批发市场或小微创业园、休闲旅游康养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各地开展农村废弃、低效、闲置土地清理与利用,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的,享受按原用地性质管理的5年过渡期政策,成效显著的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权能

(三)搞好农村自然资源调查。积极推进第三次土地调查,准确掌握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为农村集体经济清产核资、规划编制、存量土地开发利用等奠定良好基础。鼓励自主开展大比例尺数字影像与数字线划图生产,在严格落实保密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各地无偿申请使用省1:2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并自主开发应用。支持各地依法有序开展土地细化调查和非常规变更工作。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调查工作,努力摸清自然资源空间分布、资源类型、权属性质等相关情况,进一步显化自然资源资产价值。

(四)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完成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协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确权登记,全面推进林权登记,探索开展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登记、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下经营权抵押登记。加强确权登记数据信息化管理和综合应用,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林权流转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提供服务。

三、创新农村土地利用政策

(五)盘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的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原依法取得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采取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流转使用,但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六)鼓励土地复合利用。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土地复合利用,建设田园综合体,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业教育、农业科普、农事体验、乡村养老院等产业,因地制宜拓展土地使用功能。在不破坏耕作层前提下,允许有序利用现有耕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仍按耕地管理。

(七)有序规范多种形式合作建房。在符合“一户一宅”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鼓励各地探索以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财产权入股发展农宅合作社,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或下乡租用农村闲置房用于返乡养老或开展经营性活动,但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农村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八)拓展设施农用地范围。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比如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设施农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九)调整农村道路适用政策。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宽度不超过8米、主要用于农村农业生产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认定。

(十)优先保障乡村旅游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乡村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或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可按原用途管理。优先保障“厕所革命”和农村人居环境三年整治行动用地需求,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集中申报、统一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实行重点旅游项目点状用地改革。

(十一)创新光伏用地政策。对光伏扶贫项目、符合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采用直埋电缆方式铺设的集电线路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四、服务生态宜居乡村建设

(十二)支持特色小镇用地。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入股租赁等形式参与特色小镇建设,分享特色小镇收益。按照形态“小而美”要求,优先将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生态生活生产空间布局。

(十三)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为抓手积极推进农村空心房、废弃建设用地整治复垦。鼓励经济发达地区购买使用贫困地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增减挂钩所得收益通过支出预算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将增减挂钩项目周边的空隙地,在尊重村民意愿和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与增减挂钩项目分开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分开同步验收和报备,新增的耕地指标可用于占补平衡。

(十四)大力推进国土综合整治。鼓励各地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建则建思路,大力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大深度贫困地区土地综合整治力度。探索“土地整治+特色农业、土地整治+精准扶贫、土地整治+生态治理、土地整治+休闲旅游”模式,进一步发挥土地整治效益。通过土地综合整治新增的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的耕地,可纳入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鼓励各地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积极争取国家对深度贫困地区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和专项资金支持。

(十五)建设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加快推进农村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能力建设五大工程。实施地质灾害区域管控战略,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以县域为单位开展大比例尺地质灾害风险区划,严格控制乡村切坡建房,加快贫困地区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搬迁治理,为乡村振兴提供安全稳定的地质环境。

(十六)加快绿色矿业发展。在符合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和环保要求前提下,支持矿泉水、地热能、新兴建材等矿种资源开发利用。稳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力争中型储量以上矿山全覆盖。加强农业地质、环境地质、旅游地质工作。加大干旱地区、石漠化地区、贫困地区地下水勘查力度,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十七)支持数字乡村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测绘服务保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地区数字城市建设向农村地区延伸。加快农村地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优先无偿提供乡村振兴所需的1:1万等中小比例尺测绘资料。启动一村一图地图编制工程,精准服务乡村振兴工作部署,积极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十八)全力助推脱贫攻坚。脱贫攻坚期间,每年单列脱贫攻坚用地计划,存在计划缺口的,优先统筹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地灾避险搬迁、生态移民搬迁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允许先行用地,半年内完善相关手续。深度贫困地区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深度贫困地区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补偿安置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允许边占边补。深度贫困地区3年内按规划新批准的工业项目,其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可不受相应地区行业投资强度控制指标约束。

五、提高乡村振兴服务水平

(十九)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投身乡村振兴,全力助推乡村振兴,将政策、资金、项目更多向农村地区倾斜。建立乡村振兴用地保障省市县联动机制,上下结合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调研活动,调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支持政策。持续加强乡镇国土所能力建设,提高面向乡村的国土资源服务保障水平。

(二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将村土地利用规划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将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权限下放至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纳入《湖南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重点项目,全部纳入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限期办结,优先保障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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