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是一场规模巨大的战役,只有厘清了多元参与主体的职能边界,确定好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企业、村民等各自的职责定位,才能促进所有乡村振兴利益相关者的有效分工与协作,才能发挥好政府的引领作用、村支两委的战斗堡垒作用、工商企业的支撑作用和农民的主体作用。
毫无疑问,政府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但是作为不够或者介入太多,都可能导致错位。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改革要求,政府在乡村振兴中的职责和作用应如何定位?结合我省的成功实践,笔者认为其主要职能为发挥“引领、服务、监督、推动”四大作用。
引领作用主要表现在规划引导、模式指导、政策指引。规划引导具体体现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生态规划、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五规”合一,要在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引导下制定好每个乡村的具体振兴规划。模式指导体现在根据我省各乡村的资源禀赋条件与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总结提炼出诸如“生态社区”“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名特庄园”等各具风格的乡村振兴模式,供全省乡村备选借鉴,按渐进式或梯度式分类推进的原则,在充分尊重民意选定具体模式的基础上帮助村支两委全力推进。
政策指引体现在全面、深入宣传贯彻落实2018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把文件中有关政策精神具体化并落实到我省的实践中,重点推进两个“三权分置”改革,在土地确权颁证基础上促进土地有效流转,在维护公有制基础这个根本前提下,推进乡村土地利用混合化、承包地的资产化、乡村资源的资本化与证券化。
政府的服务作用主要表现为:给广大乡村居民——原住民、外来民提供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围绕乡村涉法涉诉开展民事调解、仲裁与审判服务,维护乡村社会稳定,对村支两委和民兵、共青团、妇女、老龄委等群团组织的业务工作进行对口服务。
政府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为:对特色小镇和各类乡村振兴的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其收益分配进行审计监督;对乡村村支两委及其党员干部进行监督,预防“微腐败”,开展“微监督”;对体制内的组织换届与选举工作进行组织与纪律监督。
政府的推动作用主要有:推动水、电、路、气、讯、文、教、卫、养、保等公共产品供给,包含建设、运营维护;整合涉农项目投资,集中投放乡村振兴事业;对于乡村振兴项目在项目区内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持区内项目建设等;主动配合乡村积极争取相应上级政府部门获取各类支持政策与资金,促进地方乡村振兴建设。
鉴于乡村振兴的其他几个参与主体与政府在职责上相区别而存在,有必要加以厘清。其中,乡村党总支或村党支部是乡村振兴的核心领导与战斗堡垒,是乡村振兴的支撑平台。其职责是为开展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文化建设、民主建设,对乡村资源进行确权,制定产权交易方案,制定决策方案与表决办法,组织就有关重大表决事项进行表决。
村民委员会是乡村振兴的主要推手,其职责主要有:搬迁安置,土地流转,发展集体经济;土地管理——项目建设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管理,按照“谁用地、谁出钱”进行;获得非建设用地土地增减指标政策性收入;开展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获得经营收入;保护生态环境;社区建设及社保体系管理等。
考虑到进入乡村振兴实践中的企业有多种形态,所以其职责有所区别:针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平台式工商企业而言,其主要职责是招商、投资、运营、管理;对一般性上山下乡工商资本而言,其主要职责是发展产业,推进产业振兴。
对于广大村民而言,职责主要是就地就近就业创业,配合流转土地,获取收益;参加村集体和社区各种文化团体活动;以主人的身份对八方来客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积极主动营销推介本乡村的风土民情、民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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